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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因醉酒驾车而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厉某被送至看守所执行刑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县人民法院判处的第四例危险驾驶犯罪。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因醉酒而危险驾驶的罪犯,大多有两种心理:案发前是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喝点酒出不了事情,出门也不会运气差到遇上交警;案发后是懊悔心理,因醉驾而背上罪犯的污点,被羁押更是影响自己的生活、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公务员犯罪,还将被开除党籍、公职。
《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了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幸福,喝酒后请勿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