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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有关规定,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如果超过最后期限,将按规定将驾驶证停止使用,但并不是注销。只需要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消分,即可恢复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