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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2月18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将停止向哈尔滨市市区内律师事务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各类公园、风景区、各类民办医院、诊所和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单位发放《收费许可证》。
据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在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教育培训并收取相应学费。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前20日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所在行政区域内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医保范围的各定点民办医院,其医保医疗服务价格须执行国家定价;各类公园、风景区的门票价格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须执行哈尔滨市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据了解,上述各收费单位须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