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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正式实施。其中,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建立了降级制度。针对这条措施,交管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规
2013年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如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等情形的,都将被降低最高准驾车型。
解读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就是俗称的持A1、A2、A3、B1、B2驾照的驾驶人,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以上责任的未构成犯罪的或有一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记录的或者是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不参加审验的都将被降低其最高准驾车型。
在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降到小型汽车驾驶资格,降级后驾驶人则不能再驾驶原来驾驶的车型。如需重新申请降级前的准驾车型,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需要在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需要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同时,新规还规定,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增驾其他车型时,如在增驾车型的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一并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