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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段某某的家属从保险公司和被告处获得12.5万元的赔偿款。
2008年7月,60多岁的段某某骑自行车逆行与一辆汽车相撞,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分歧较大,段某某的子女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肇事车辆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该险种的理赔是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不论受害人的过失责任。办案法官多次组织三方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元,作为实际车主的司机也同意赔偿受害人家属1.5万元精神损失费。
摘自 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