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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伤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是多久?
人伤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司法解释
如果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如果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扣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时间内交警部门应当扣押车辆,在对事故认定结束后,驾驶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取回车辆,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扣押期间,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应当交纳相应的车辆保管费用,具体情况应当按照交警部门的相关条件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