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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而由于交通事故中产生的不管是拖车费还是停车费都属于车辆施救费用,所以理应都由全责方负责。
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话,我们还可以向全责方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残疾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