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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底,潘某驾驶刘某的汽车左转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身亡。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三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同时判决车主刘某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驾驶人潘某对刘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巨额赔偿,车主刘某颇为无奈,同时亦为自己投保了商业保险而庆幸。但此后,刘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商业险理赔时均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诉至锡山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并赔偿车损3000多元。
法院审理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潘某驾驶证的来源性质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原来潘某实际出生于1982年,为获取驾驶许可,他谎报为 1978年出生,在1997年取得了驾驶证,并使用至今。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条件之一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首先应当为合法驾驶员,否则将不具有获赔权利。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达到了驾驶员资格的法定年龄,但不能由此追溯承认潘某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故法院近日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